路边停车位临时属性应立法认定,对此你怎么看?

2017年04月

编辑: 立体车库 来源:www.hyt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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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查日报

记者:张灿灿

【检察日报4月11日讯】 近日,多个城市行动显示:路边停车费要涨价了。《2017年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今年3月发布,明确11月前将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适当提高中心城路侧停车收费价格”;3月25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明确要“通过价格杠杆压缩道路停车资源”来挖掘已有停车资源。

路边停车位、划线就收费”已经成为停车常识,政府有关部门“涨价治堵治乱”的意图也非常明显。但回归初衷,路边划线停车位占据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定义:收费是否合法合理?它在城市停车规划中扮演的角色?能否起到疏解停车乱象的作用?

占用公共空间,收费存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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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走访北京主城区的多个道路两侧停车区域,发现路边划线停车位一条路配一个蓝色停车标牌,称“占道停车场”,标有编号、经营单位、数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电话。不同城区的收费标准按环数区分,已经形成较为完整、有序的收费系统。城市道路本为通行,能否划定停车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这为各地划定路边停车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划线车位不等于就要收费,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在车主缴纳燃油税、车船使用税后,这种收费是否有法律层面上的授权?

根据物权法,公共道路所有权归属国家。临时占道停车应视为公益性经营,对其收费符合行政性收费的效率原则

专家观点:“根据物权法,公共道路所有权归属国家。临时占道停车应视为公益性经营,对其收费符合行政性收费的效率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机关要以公权力来考量收费与否及收取方式,并且行政决策要通过听证等程序,全面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告诉记者,根据立法法修正案,地方立法权侧重于城市管理,停车服务应视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许多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收费依据,以资源占用补偿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名目。

武汉市曾于2015年9月暂停城市道路停车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很快引发私占泊位、久停不走等问题,于是一年后重启了对道路停车收费。目前,各地均倾向于利用价格杠杆化解停车难矛盾,以“核心区高于普通区”“路内高于路外”为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

公共资源上的“特许经营”,不应是笔糊涂账

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济南等多个城市正在试行路边停车电子收费。未来全面推开后,备受市民诟病的山寨停车位、人为收费等浅层次的收费乱象将会极大缓解。但不容忽视的是,临时占道停车位的收费问题不止于此:一个城市到底能收费多少、去向何处,现在仍是一笔糊涂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管理运输局发布的停车场备案汇总明细,北京现有临时占道停车位3.9万余个。按照北京规定的三类地区计费标准,保守估计一年收费规模达15亿元。

这15亿元收入去向何处?据《北京市城六区占道停车特许经营办法》,停车管理企业依法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后,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占道停车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即,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后,剩下的将进入企业腰包。

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表示“收的是临时性占道停车费,是用来解决停车难与乱的经济手段,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现实中,政府有关部门将收费管理权力发包给企业,企业再承包给个人,收费过程难免有不公平不公开之处,甚至有议价空间。如果车主按收费标准交钱,临时性泊车可变为长久甚至是永久性停车,有将公共资源沦为经营性场所,侵占社会公共利益之嫌。这项收费的标准、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应当由相应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停车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不能一收费了之。占道泊车位占用的是公共资源,其收费与其他自有停车场有本质区别。收费用途也应区别于市场停车资源的营利经营,应将该部分收费用于扩大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张金澎表示,在公共资源上的“特许经营”,受到特许的收费主体权限在哪,每年收入多少停车费,巨额的占道停车费有没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些都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

占道停车位“临时身份”需要立法明确

设立临时占道停车位的初衷,正是因为城市停车位缺口越来越大,机动车违章停车造成交通秩序混乱,为缓解停车难题,一些道路允许临时停车。

各地停车管理办法,均提及“构建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专业停车场为辅、临时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停车格局

专家观点: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分析停车管理状态,利用科技的发展及互联网的应用,减少白天对路边停车泊位的占用,变静态停车为动态停车。“更重要的是,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有资格的企业投资建设符合中国实际的现代化停车场及管理系统,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还道路于通行的本身功能。”

针对城市停车格局的完善,多地已经出台或者准备出台地方立法,来解决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问题。北京也将停车立法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中。而国家层面的停车专项法规有1988年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作出了规定。但显然,对于发展迅猛的城市停车需求,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捉襟见肘”。同时,停车管理因为涉及部门过多,往往各行其是,系统分割,导致国家层面的停车立法长期空缺。

可见,在停车管理规划中,占道停车位并非长久固定的停车位,其临时性、补充性的属性不应被忽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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